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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案例》工伤应该如何争取赔偿?

律法网     发布日期:2022-09-28 15:07:18

关联标签: 劳动法 工伤 人身损害赔偿    

工伤偶尔会发生,发生了工伤应当由保险和公司负担,这是我们都知道的,但是有些时候,公司却不愿意承担赔偿,那么遇到这种情况的时候,工伤应该如何争取赔偿呢?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工伤应该如何争取赔偿?
 
原告华芳夏津纺织有限公司诉称:被告在2011年4月30日上午7时左右,上班途中发生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原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6号《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我单位于2011年5月12日向夏津县工伤认定机构提出了书面申请和相关材料,盖章后提交到工伤认定机构,工伤认定机构于2011年5月12日接收了单位工伤认定书面申请。
 工伤应该如何争取赔偿?
被告辩称
 
被告刘振华辩称:夏津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夏劳人仲字(2013)第070号裁决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依法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申请时间是2011年5月12日还是2011年7月12日。
 
本院认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起工伤认定申请。除有特殊情况,经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适当延长。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由于原告未在法定时间内为被告提交所需的材料,也没有申请延长时间,导致被告在2011年7月12日前的工伤认定待遇不能及时领取。对于原告主张在2011年5月12日已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交了申请,为什么没有在2011年7月12日前作出认定,是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责任。对于原告的主张,本院认为,被告作为原告方的职工出了事故为被告捐款等尽了一些工作。向劳动保障部门申请工伤认定应有专人负责向劳动保障部门递交材料及相关工作,但在工伤认定工作上原告上有缺陷。由于原告方没有及时为被告提交所需材料,也没有申请延长期限,导致被告在2011年7月12日之前的工伤待遇不能及时领取。对原告方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原告应支付被告医疗费187032.37元,护理费24381元,交通费194元。
 
劳动仲裁是首先程序,仲裁完了,对仲裁结果不服的,可以到法院起诉,最后建议大家,遇到劳动纠纷,可以先咨询专业的律师获取帮助哦。